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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

 (十八)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一年至少检查二次,坚决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 产品销售问题

 (十九)商业、物资、工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产、供、销的衔接。商品流通领域购销形式和流通渠道的改革,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积极试行工商联营,厂店直挂,选样定产,以及非计划产品的采购、供应、批发、零售一条鞭等多种形式,扩大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加速商品流转,繁荣市场。
 (二十)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订购合同以后,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不同产品的自销范围,自销一部分产品。自销范围是:按规定分成的产品、超计划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自己组织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以及物资、商业部门不收购的和超储积压的产品。物资、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收购,并向工业部门和企业及时提供市场需求变化的情报,支持企业按规定自销一部分产品。企业不完成国家计划而自销的,不按规定范围自销的,要追查责任。
 (二十一)对商业部门经营的工业品,实行四种购销形式:(1)统购统销(统配)商品,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和经营(已经国家批准的服装面料直供试点不在此限),其中新产品企业可以在试销期试销。(2)计划收购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计划,企业按计划交货,商业按计划收购,超产部分企业可以自销,商业可以协商收购。其中个别严重短缺的计划收购商品,如食糖、卷烟、火柴、肥皂、铅笔
等,在目前市场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超产部分,应首先由商业部门收购,商业不收
购的,企业可以自销。(3)订购商品,根据市场需要,由工商双方进行产销衔接,生产计划由工业部门下达,订购合同由工商双方协商签订。(4)选购商品,工业可以自销,商业可以选购。在具体执行中,工商有争议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四种购销形式的具体商品分类目录附后)。
 (二十二)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生产资料产品中,原油、成品油、木材、锡及火
工产品,企业不能自销。煤炭、铜、铝、铅、锌、镍、镁、钨精矿、钼精矿、水泥
、平板玻璃、硫酸、烧碱、纯碱、橡胶和钢材中的短线品种,拟实行全额分成和增长分成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物资总局另行研究制订下达。分成产品,只能在国内自销,如果要求出口,须报国家物资总局和外贸部批准。
 (二十三) 企业可以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自销门市部,也可以
采取厂店挂钩、委托代销、经销、展销、试销等多种方式自销。自销产品要照章纳税,收取票证,不准擅自提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收入。企业自销产品所获利润要单独核算,并纳入企业利润总额,统一提取利润留成。应上交的利润不得截留。
 (二十四)直达供应的物资,由供需双方直接结算,物资供销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物资供销部门只办理结算,不经物资仓库的,只能收取管理费,不准收进货费。

五、 新产品问题

 (二十五)扩权企业都要积极增加产品的花色品种,试制和推广新产品,搞好产品的更新换代,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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