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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

 (三)扩权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包括生产和供销任务)。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燃料、动力、原材料的条件,努力增产国家? 褪谐⌒枰亩短线产品、轻纺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好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技术服
务;以及采取合营、联营等多种形式,发挥生产能力。
 (四)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列入国家计划和订购的产品,产、供、销、运各方都要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企业要按照计划与供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品种和交货期组织生产,按月、按季交货;物资、商贸、运输部门要按照计划和合同的规定做好原材料供应、产品收购和运输工作。违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担经济责任。修改合同要双方协商同意。在执行计划、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从大局出发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八日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各级计划部门要定期向企业通报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和趋势。工交各部要把向企业提供经济情报、市场预测的任务承担起来,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采取有效的形式和办法,定期向企业提供本行业各种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价格、销售、库存以及社会需求变化的信息。企业也应主动了解社会需要,共同搞好产需协调。

二、 利润留成问题

 (六)国务院〔1980〕23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留成办法,要继续贯彻执行。各省、市、自治区要对过去已经实行的自订办法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对某些企业留利过高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七)对少数任务严重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扩权企业,首先要进行调整、改组和联合,调整产品结构,把生产搞上去。经过努力,仍不能保证正常的职工福利和最低奖金水平的,可采取适当办法予以照顾,不要退出试点,又去吃“大锅饭”。
 (八)由于国家调整原材料、产品价格等因素,影响企业利润大幅度变化的,应按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的基数利润留成进行调整。
 (九)为了适当解决企业之间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苦乐不均,主管局(公司)可以根据本行业内各扩权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客观条件的优劣,增产增收的难易和对国家贡献的大小等情况,进行适当调剂。但这种调剂,要从主管局(公司)留下的机动数或从企业利润留成中集中一部分财力进行,不能增加财政支出。有条件的可实行内部结算价格。
 (十) 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同工业改组和联合结合起来。 各地区、各部门应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性公司,经过批准,按公司为单位进行扩权试点。按公司试点的单位,要处理好公司与工厂集权和分权的关系,合理分配公司内部的经济利益。公司要维护所属工厂应有的自主权,着眼于把基层企业搞活;工厂要尊重公司的统一领导,服从公司的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搞好专业化改组。公司内部要严格实行分级核算,不搞平均主义。公司可集中一部分生产发展基金,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技术改造。基层企业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原则上要留给企业,公司也可适当集中一部分,以便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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