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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二、加速发展养殖生产。我国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潜力都很大,要明确政策,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几方面的积极性,尽快把可以养殖的水面、滩涂利用起来。对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确定的不要轻易变动;没有确定的要尽快确定下来。属国家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国家经营或国家和社队联营,也可以划归社队使用。集体所有的水面,由所在社队经营,有的也可以由国家和社队联营。跨界水面要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团结、渔农兼顾的原则,由有关方面协商或由上一级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营。不便于集体经营的零星分散小坑塘,可以划归社员个人经营。近期集体无力开发的浅海、滩涂,也可以在社队统一规划下,组织社员合股或个人经营。连家船社会主义改造时划给渔民作为生产生活基地的水面、土地,要长期固定,受国家法律保护。要兼顾渔业农业的需要,解决好养鱼和种植水生植物的矛盾,湖泊要合理确定养鱼水位线。
  各地要象对待耕地一样,把利用水面、滩涂发展养殖生产纳入农业生产计划和农业基本建设规划,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以必要的扶持。为解决养鱼饲料,社队可提留饲料粮,或安排饲料地。计划收购的养殖产品要回供饲料粮,实行谁收购谁拿粮、哪一级调鱼哪一级拿粮的原则。回供标准由地方自定。总局上调部分,按一斤鱼给一斤粮和半斤化肥的标准回供。中国水产养殖公司经营的对虾,按一斤虾给二斤粮、半斤化肥的标准回供。养殖单位利用池埂、隙地种植饲料,其产品不征购,不顶口粮。
  积极推动经济联合,提倡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产区和销区,以及部门、行业、地区、社队之间,采取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办法,发展养殖生产。鼓励工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同社队联合养鱼。联合经营养鱼业,可以共同投资,统一经营,共负盈亏;可以一方投资,一方投劳,产品分成;也可以销区投资,产区以产品偿还。
  大中型水库养鱼,要适当照顾周围社队的利益。经营体制已经确定、矛盾不大的不要轻易变动;矛盾较大和新发展的,可采取有关方面合股联营、比例分成等办法,尽快养起来。
  要努力提高科学养鱼水平,建立苗种生产和良种繁育基地,建立健全技术推广站。
  三、加强渔政管理。渔业生产牵涉面广,流动性大,矛盾较多,各地要尽快充实加强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各项渔业法规。按照国务院[1979]119号文件精神,抓紧解决渔政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统一渔政人员的服装标志。对于那些违犯渔业法规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提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一般违犯渔业法规案件,渔政部门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总局拟与公检法部门协商,根据需要在沿海和内陆的重点渔区,建立渔业法庭和渔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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