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
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多年来,我国水产事业发展不快,水产品量少质次,市场供应紧张,当前在调整中又面临许多生产管理方针和政策问题亟待解决。希望各地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存在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我国渔业能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九日,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国务院批转)
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渔业的调整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多年积累下来的一些矛盾还没有解决。当前突出的是:近海资源破坏的情况迄未扭转,捕捞生产和剩余劳动力安排困难重重;淡水和海水养殖的潜力很大,但许多地方重视不够,发展缓慢;在水产品的购销政策上,也有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为此,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水产厅、局长会议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如下解决意见:
一、调整海洋渔业,合理安排渔场。当前海洋渔业的突出矛盾是近海捕捞能力大大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现有海洋机动渔船船数和马力都比一九七二年增加一倍半,捕捞量却没有增加。近两年虽然一再强调压缩近海捕捞能力,但每年仍增加三千多艘,二十万马力。如果继续盲目发展,势必加剧资源的破坏。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下决心调整、压缩近海捕捞能力。要求从一九八一年起,若干年内,各地国营捕捞企业和渔业社队,一般不再新增和引进渔船。更新渔船,应区别各海区的不同情况,符合调整作业以及开发外海的方向。如确需引进和新建渔船时,引进渔船要经水产总局和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造新船(包括更新)属集体社队的,要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国营企业的要报经水产总局批准。凡更新淘汰的渔船,不得转让其他单位继续搞捕捞生产。从现在起,在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海域内,禁止所有底拖网机动渔船作业。几个省共同利用的主要渔场,要统一安排,经过协商,签订协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要积极组织现有大马力渔船向外海发展,适当压缩近海捕捞量。对沿海渔区剩余劳动力,要广开生产门路,因地制宜地发展养殖业、种植业、饲养业、运输业和水产品加工业等。水产部门要把国家分配的调整作业资金和发展养殖投资,同解决渔区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水产企事业单位和水产院校应尽可能在渔区招工、招生。有关部门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占用渔业生产场所,应和征用土地一样给以经济补偿,并相应安排渔业劳动力。农业社队发展水上副业,主要从事养殖生产,一般不准搞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