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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的函

  对外贷款援助项下向银行购买外汇或将外汇卖给银行,一律按外汇买卖价办理。(九) 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按金额收1%,或按委托行的规定计收。
(十) 托收工伤死亡索赔和抚恤金,按金额收5‰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2元。特殊情况需要照顾者,可酌情减免。
(十一) 托收股息、红利和其他有价证券、代收房租、人寿保险及代售股票等,按金额收1%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2元。
(十二) 代开保管箱,处理或出售箱内有价物品等,按金额收2%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5元。
(十三) 代售房地产及其他产业,按金额收3%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10元。(十四) 托收遗产:
1. 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按金额收2%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5元。2. 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按金额收3%手续费。
(十五) 代办其他疑难复杂托收业务,费率另议,最低收人民币20元,最高费率不能超过金额的5%。
(十六) 华侨存款保管户保管费
  按存单、存折每年收人民币2元,保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十七) 侨汇转汇国内异地:
1. 汇入侨汇因收款人迁移异地而转汇异地,转汇时不收费用。
2. 应收款人的要求转汇国内异地时,按金额收1‰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1元,最高50元,要求以电报转汇的,加收电报费人民币1.50元。
  外国人要求将人民币转汇国内异地,华侨投资公司的人民币股金股息和华侨储蓄的人民币本息转汇国内异地,可比照办理。
(十八) 凭证工本费
  企业、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用整本凭证、支票簿等,应收回印刷成本费,标准由各行自行掌握。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中除明确规定应收邮费外,均不另收邮费。
三、 凡本收费办法未规定收费标准的业务或新发生的业务,各分行可根据本收费办法的收费原则或类似的收费标准,自行拟定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总行将根据需要对本收费办法的规定加以修订和补充。
四、 本收费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开始实行,以前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收费办法 的规定为准。

附表:
         各 项 业 务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
┃ 收费标准 ┃结牌┃  手  ┃电 ┃ 邮 ┃     备   注      ┃
┃     ┃  ┃  续  ┃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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