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收业务的邮费。办理外汇托收业务时,分别下列情况计收邮费:
国内异地(包括对港澳地区)外汇托收每笔收邮费人民币4角,要求收妥用电报划回的加收电报费人民币1.50元;
国外托收每笔收邮费人民币1.20元,需转委国内联行办理时,加收邮费2角;
单据超过挂号邮件的规定重量时,按实加收邮费。
2. 托收手续费。出口跟单托收,在办理托收时,按托收金额收1.25‰的托收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5元;光票托收按托收金额收1‰的托收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1元。此项托收手续费一律计收人民币。
3.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托收的修改补充等,每次收取人民币2元,要求以电报办理的,按实加收电报费。
4. 托收业务项下国外银行的收费,全部由委托人负担。
5. 托收被拒付时,已收费用不退。
6. 个别小额外汇托收业务的收费,各行可酌情减收。
(五) 外汇汇款
1. 汇往国外汇款。包括电汇、信汇、票汇、出售人民币旅行支票及开出旅行信用证等方式汇往国外的外汇汇出业务,一律按金额算收1‰的汇费,最低人民币2元,最高50元。对外代公司由船东负担的大额汇款,仍按原规定办法,不受最高额的限制。
汇出汇款应汇款人要求进行修改或退汇,每次收费人民币2元。
汇款、汇款的修改及退汇业务要求以电报办理时,按实加收电报费。
汇款以电报委托国内联行转汇时,每笔加收电报费人民币1.50元。
汇款及退汇过程中国外银行加收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票汇的挂失(业务上允许的)、人民币旅行支票或旅行信用证的挂失(或止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2. 国内异地外汇汇款。凡客户要求将外汇资金转汇异地,按金额算收1‰的汇费,最低人民币1元,最高50元。
汇款业务要求以电报办理时,每笔加收人民币1.50元的电报费。
(六) 单据处理费
未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而经本行转递单据者,按单据金额收取1.25‰的单据处理费。
(七) 开出保函
按开出保函的实际承保金额折合人民币每年计收1‰的保证费,最低人民币50元,不足一年者按一年收取,此项保证费于开出保函时和每年年初按实际承保金额收取。(八) 对外经援项下结算手续费
凡对外贷款援助或当地费用项下、出口寄单结算、重结算、汇款,每笔收人民币20元,电报办理按实加收电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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