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已发送国务院各部、委、局,望你行亦通知你地有关部门。
附:
中国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
暂 行 办 法
一、 收费原则
(一) 中国银行是企业组织,根据经济核算原则,按不同业务的性质、服务程度、负担风险或责任的轻重,以及费用成本,分别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公对私均按同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 在办理一笔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生二项或二项以上的费用,应分别按收费标准累计算收。
(三) 收费所用的货币,凡国内银行的费用,收取人民币(贸易项下,按贸易内部结算价折算;非贸易项下,按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国外代理行向我收取的外币费用,以及发生垫付外币的利息,均向委托人收取外汇。
(四) 凡按公布的外汇牌价结汇的业务均按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或卖出价办理,外汇人民币对人民币之间的结汇,按一比一计算。
贸易外汇 (包括外汇人民币)按贸易结算价结汇, 银行买入或卖出都用同一价格结算,买入或卖出均收千分之二的结汇手续费。
(五) 业务上发生二种外币间的套汇,按银行买入外币的买入价和卖出外币的卖出价套算。以外汇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币时,按该外币的卖出价计算;以外币向银行购买外汇人民币时,按该外币的买入价计算。
以外钞向银行换取外汇,按“钞买/汇卖”套算。以外汇向银行换取外钞,银行视外钞库存情况供应,按“汇买/钞卖”套算,外钞库存充沛时,可酌情减免。金额大需要代购时,运保费由客户负担。
二、 收费标准
(一) 进口开证
按开证金额折合人民币收1.5‰的开证费,最低人民币20元,其中增加开证金额的,按增加金额的1.5‰收费,最低为人民币10元。
修改每次收人民币10元。
上述开证、修改,如公司要求以电报办理者,按实加收电报费。开证后的国外银行向我收取的费用,由申请开证人负担。
(二) 出口来证
企业单位接受国外开来的出口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国内异地企业单位,每笔收取人民币1.50元的手续费。要求以电报办理者,另按实加收电报费。
(三) 进口代收
进口代收项下费用,原则上应按我对外收费费率表规定标准向国外委托人收取;如国外委托人要求由我国内付款人负担,而付款人又同意支付的,应向付款人算收等值的人民币。
(四) 外汇托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