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部审查同意鉴定的科技成果,根据实际情况由部科技局或部有关司局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省、市自治区化工局组织鉴定。
4.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原则上由局一级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若局一级领导或总工程师因故不能主持,应由处一级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代为主持。
四、 鉴定方法:
1.组织专家现场审查的方法。在审请鉴定的单位对所提出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完全责任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聘请少数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到现场进行审查,提出鉴定结论的意见,再由组织鉴定单位作出鉴定结论。
2.对牵涉面较广的,以及规模较大的工业性试验等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仍可组织鉴定会进行鉴定。
3.采用那一种鉴定方法,由部科技局或部有关司局会同科技局决定。
4.不管采取那一种鉴定方法,鉴定小组均应对以下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1)本成果在技术上是否成熟,在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操作条件,产品质量、分析测试方法、三废治理方法等方面有什么问题,有何改进建议。
(2)本成果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有何主要效果。
(3)本成果是否已具备在生产建设上推广应用的条件和推广应用的具体建议。
(4)本成果在技术上,同国内外比较有何先进及创新之处。
5.基础理论科技成果,不进行技术鉴定,可在有关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进行同行评议,对有一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成果可推荐给有关刊物上发表。
五、 技术鉴定证书的颁发:
1.凡经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均由部科技局或部有关司、局会同科技局办理部级鉴定证书的颁发工作。证书只颁发给承担任务的科研单位和协作单位以及有关的主管省、市化工厅(局)。
2.鉴定证书的格式,均按本办法所附的鉴定证书格式填写,并由组织鉴定单位在证书封面的组织鉴定单位一栏中加盖公章。
六、 密级的划分及保密责任问题
1.在对成果进行鉴定的同时,研制单位应对该项成果中需技术保密的部分,以及需划分的密级提出建议。密级的划分与审批,均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办理。
2.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对技术保密问题要负责任。参加鉴定和负责审查有关资料的同志要注意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对鉴定的技术内容需保密的部分,未得到研制单位的同意,不得摘抄、外传及应用。鉴定的一切资料,在鉴定工作完成后,除主持鉴定的部门留存外,一律交回申请鉴定单位。
七、 鉴定工作所必须的费用(如会议室租用费、空房费等),由申请鉴定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