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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化工科技成果部级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化学工业部化工科技成果部级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
 (1981年4月27日)
 ((81)化科字第272号)


  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技术鉴定目的在于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可行性,以便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目前在化工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着掌握尺度不一,管理较乱等问题。科技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后,成果鉴定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搞好化工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请部级技术鉴定:
  1.经过中间试验或试生产的考核,证明具有国内技术先进水平,经济效果显著,并具备生产建设全部技术条件的重大新工艺新技术。
  成套技术开发成果中的单项技术(如分析测试方法、三废治理等)原则上不逐个进行鉴定。
  2.填补国内空白的,经过应用试验,证明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具备小批量试生产条件,经济合理的重大新产品新材料,其中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塑料加工等行业新产品必须基本定型。
  3.为国家重大武器装备配套的关键新型化工材料或在技术上具有国内技术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重大的科技成果。
 二、 所有申请部级鉴定的成果应提出以下技术资料:
  1.实验室研究总结
  2.中间试验总结(新产品提供小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
  3.产品应用报告
  4.三废治理报告
  5.分析测试方法报告
  6.推广应用的技术经济可能性评价报告
  7.新产品暂行质量标准(限于新产品)
  8.基础设计(限于成套技术开发项目)
  9.专题科技三项费用决算
  10.基层技术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三、 鉴定程序:
  1.凡符合部级鉴定要求的科技成果,部属单位和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均可向部科技局(二局、矿山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第二条所要求的技术资料。部年度重点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也按此要求办理。
  2.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时,必须对有关协作单位的贡献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列为协作单位必须是自始自终参加该项研究工作或分担一部分研究任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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