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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审批程序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发给你们,以便内部掌握执行。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在执行中有问题,请随时告诉我总局,以便再作补充修订。

  附: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本登记审批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 市、 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三、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或总经理、 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
  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各三份)。
  4.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
  6.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
 四、合营企业申请登记,须填写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登记申请表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发。表中所列各项,合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对所填内容要负完全责任。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接到合营企业登记申请书和各项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其审批程序如下:
  1.受理登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合营企业提交的上述证件和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修改。
  2.受理登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除留一份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和送合营企业的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外,全部文件和申请登记表,连同审查报告一起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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