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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委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任会议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三)军事体育工作也必须贯彻调整方针。今年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在现有基础上,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加强和改善对军体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搞活,路子要搞宽,逐步改变那种什么事情、什么活动都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鼓励社会力量和群众自办体育。要把各类“民办”体育作为国家发展体育的辅助和补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协调、健康地发展。充分发挥各行业和基层体协等社会团体的作用。提倡和支持有关部门、产业系统、大的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尽可能举办各种形式的青少年业余训练,设置高水平的运动队伍,条件较好的省辖市可以设置少量的优秀运动队伍,但应在省、区统一规划和布局下进行,防止盲目性。
 三、搞好体育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健全和发挥体育总(分)会和单项运动协会的作用。当前,改革要服从于调整,与调整结合。今年计划在一些大城市就如何进一步发挥体育总(分)会、单项运动协会和行业体协的作用问题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下半年或明年上半年召开第五届体育总会代表大会,初步讨论解决体育总(分)会在体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四、有关运动队伍建设的几个问题
  (一)积极加强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逐步向学校化过渡。一定要采取措施加强运动员的文化学习。要配备专职和兼职文化教师,确定学制,保证学时,使运动员尽量达到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要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并与全日制院校同类专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工资待遇。
  会议经过反复讨论,认为优秀运动队向学校化过渡,逐步纳入国家教育结构,是提高运动队技术水平和文化水平,解决运动员出路带有根本性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努力朝这个方向发展。在试办体育分院和运动技术院校过程中,请教育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二)合理解决运动员的伤残劳保待遇等实际问题。一九七八年财政部、民政部同意运动员、教练员等因公负伤致残后,按原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但该条例不尽符合运动员的实际情况。拟制定运动员伤残劳保条件,发给伤残证明,使之转到其他岗位仍能享受伤残劳保待遇。
  (三)修订《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一九六三年制定试行的《运动队伍工作条例》(草案),曾起了积极的作用,是运动队伍的一项重要基本建设。“文化大革命”中中断执行。现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原《条例》作了必要的修订,已经会议讨论同意,拟作文字修改后下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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