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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一日)
 (计综[1981]223号)


  为了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国家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一部分贷款,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现将使用节能专项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此项贷款为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耗能大的设备、工艺,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申请此项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花钱少、见效快、工期短、节能经济效果好;
  2.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
  3. 设计、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落实;
  4. 有还款资金来源,能按期还清贷款。
  此项贷款不准搞新建项目,也不得用于非节能用途。
 二、 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节能优惠利率,月息二厘一执行。
 三、 贷款单位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利润归还。如果因其它因素影响利润增、减时,则按贷款项目实际节约的费用和因节能增加的收益计算归还贷款的数额。贷款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占用费,以及企业按规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都可以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节能项目中途停建,银行应立即收回贷款;如企业归还贷款有困难时,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归还。
 四、 这项贷款根据各地区对节能计划的安排情况, 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
、 国家能委、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协商,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各省、市、自治区贷
款控制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会同各级计、经委按照贷款条件布置所属行处掌握贷放,贷款指标不能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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