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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
 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


  遵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 居民建设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情况,研究执行。
  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解决这个问题,除发挥国家、地方、 企业积极性外,还必须调动个人建造和购买住宅的积极因素。望各地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地推广组织城镇私人建造,购买住宅的经验。组织私人建造住宅要有计划地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不占或少占农田。要注意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要从实际出发, 就地取材。私人建造、购买住宅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要列入各地物资供应计划,切实给予支持。

          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
          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一日,在福州市召开了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到会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分城市的工会、城建房产部门的同志共一百六十一人。会议交流了十七个省、市、自治区的十六个市、九个县镇和十二个工矿企业的经验,还参观了福州市组织私人建房的现场,并对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讨论,到会同志认为,会议开得及时,收获不小。
 近两年情况
 
 一九七八年,全国城市住宅工作会议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也要发挥个人积极性的指示精神后,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在西安和南宁等市进行了由国家建房出售给私人的试点,同时,许多城市组织了私人建造住宅。一九八0年三月,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又作了部署。目前已有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的一百二十八个城市和部分县镇开展了私人购买、建造住宅的工作。其中,由国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有五十个城市。
  组织城镇私人建造住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民建公助”,一种是个人自筹一部分资金、材料,房管局或企业再补助一部分,自己投工,翻建和改造自己的原有住宅。用加层,扩推等办法增加居住面积,解决眼前住房困难,再一种是由政府统一划给地皮,统一设计,个人集资按规划要求自建住宅,征地和公用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职工所在单位在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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