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军队农场要按照用兵少、产量高、收益大的要求,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办好。按照因地制宜、相对集中的原则,凡适合统一经营的农场,都应集中统一管理。产品和收益的分配,应主要用于解决团以下部队的实际问题,对机关要从严控制,反对特殊化。军队农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断改善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十、军马场是全民所有制的军事企业,担负着补充军队骡马的任务。凡经当地政府批准给军马场使用的土地,草原以及场内资源,应维持原场界和协议。如需改变时,应由当地政府和军队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和大军区按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二)
军队的军事训练场、武器装备试验场和国防设施(以下简称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用地,当前矛盾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占地过多,有的要求搬迁,有的因权属不明、地界不清发生争议,甚至发生群众强占军事场地耕种的现象。军队同志反映,现在新建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征用、借用土地很困难,原有场地和设施有的也很难管理,影响了军队正常训练、武器装备试验和国防设施的安全。我们认为,军队必需的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用地,各有关地方应给予保证。军队则应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尽量节约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和草场,提高土地利用率。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条意见:
一、军队今后新建军事训练场地,一定要周密计划,慎重选点。大型场地如高炮和大口径地炮射击场、坦克团以上战术训练场、诸军兵种协同作战演习场等,一般应由大军区统一规划,统一修建,统一使用。其他中小型训练场地能集中的尽量集中修建,综合利用。现有的场地要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场地的利用率。
二、现有的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用地,凡属地界不清、权属不明的,由当地政府和军队充分协商,尽快确定,妥善处理有关纠纷。地方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凡涉及军事设施的,要征求有关部队的意见。
三、地方政府要协同军队共同做好对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的维护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社队和群众不要随意挤占军事场区内的土地。军队要注意节约用地,照顾群众的利益。在军事场区以外组织军事训练和演习,应尽量安排在农闲时间进行,以利群众生产。一些占地较多的大型军事训练场地,在不影响军事训练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有关军队和地方政府协商,可允许周围群众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组织地进去打柴、割草、放牧等,但不要损坏场区内的各种设施。军队进行实弹射击训练,要保证空中和地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