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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建总局关于侨汇购、建住宅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建
 总局关于侨汇购、建住宅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1年4月1日)


  靖江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1980年12月30日靖革计计(80)字第306号文《关于请予解释侨汇购、建住宅中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城市房产税的减税,税率、税额的变更或停征,均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情况决定。因此,靖江县有关房产税的问题,请直接与江苏省税务局联系解决。
 二、凡户口在农村的归侨、侨眷、用侨汇在农村利用老房改建楼房或在原有房基上建房是否需要办理征地手续问题,可按照当地一般对待农民的惯例处理。
 三、用侨汇在城市建造住宅,要以建公寓式住宅为主,以节约用地。所谓特殊要求,是指建造独门独院的住房。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统战对象或知名人士,如有建造要求,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要从严掌握。县镇可按此精神掌握,但需经县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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