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经清理宣布废止的一九九一年以前发布的部分商业法规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1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1日)废止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经营议价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发布)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经营议价粮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油的议购价格,应当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有些品种可以掌握在相当于超购价的水平,有些品种可以略高于超购价。不能因为搞议购而抬高集市粮油价格。
二、粮油的议销价格,原则上也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可以根据情况,掌握合理的季节差价。对城镇居民议销粮油季节差价的幅度,在百分之十到十五以内因地制宜地加以掌握。有些地方粮油集市价格季节之间上涨幅度不大,议销季节差价应当小一些;有些地方粮油集市价格季节之间上涨较多,议销季节差价应当略大一些;但不能高于市价。如果有的地方集市价格上涨过多,国家议销价不应跟着上涨,有的地方由于国家掌握的议价粮油有限,无力敞开供应的,应当防止抢购套购,并立即报告粮食部设法调济议价粮。季节差价的具体幅度和掌握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