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38号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日,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批转)
国务院同意国家城建总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文物局、旅游总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希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我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之多,为世界罕见。搞好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四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风景名胜受到严重破坏,树木被砍伐,环境被污染,文物古迹被毁坏。有的游览胜地被长期占用,变成了禁区。粉碎“四人帮”之后,情况有所好转,许多地方重视了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但是,问题仍然很多。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风景名胜区没有划定范围,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取石、毁林垦荒、滥伐树木、污染环境等现象仍未停止;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建设工作跟不上旅游发展的需要。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在一些游人集中的风景点,出现了一些单位及个人争抢地盘,搭棚设摊,推销商品的情况,把优美的游览胜地,变成了杂乱的市场。广大群众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再呼吁,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我们认为,划定风景名胜的范围,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制订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对全国风景资源进行调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
建议由各省、市、 自治区城建园林、 文物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的风景名胜资源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当前要首先对重点的风景名胜区进行调查,做出评价、鉴定,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 对一些闻名中外、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规模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应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及其范围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送国家城建总局审查汇总,报国务院批准。第一批申请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和范围,请各地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以前报送。范围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完整,满足旅游需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证风景名胜区不受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的外围,还应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划定后,要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