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废止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
为了加强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气瓶,下同)的安全管理,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保证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承压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使用这类设备的单位,发生事故时,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二、根据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上述设备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或炉膛爆炸等,被迫停止运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三、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或因设备损坏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地、迅速地用电话或电报各自逐级上报,直至国家劳动总局和主管部、委、局。
四、发生锅炉或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当地劳动部门应派员参加调查。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一定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调查时,应认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见附件一),并附上事故照片,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应逐级上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发生锅炉或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单位,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应逐级上报至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在每季度终了的十五日内将该季度的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见附件二), 上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设备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使用单位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不需要统计上报。
五.为了统计填报事故原因,具体分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