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对正式投产的新产品,有的经过样机鉴定合格后尚需进行小批试制鉴定和标准化审查;有的则只作一次鉴定。对于只作一次鉴定的产品,鉴定的项目应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订出产品标准,并取得新产品审定合格证,否则生产管理部门不准大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四、审查形式和职责
第十四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根据新产品计划, 一般分为国家审查、部门审查、地方审查和基层审查四种形式。
1.国家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家标准总局或委托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2.部、委、总局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下属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3.地方审查的新产品项目 ,由地方标准局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 ,或委托厅、局(公司)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
4.基层单位的新产品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标准化审查。但对新产品的鉴定和投产,必须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新产品标准化审查项目, 必须在各级组织新产品审查单位的工作计划中具体安排,以保证审查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新产品审查时,组织审查的单位应通知同级标准化机构参加。
第十六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中,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凡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不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专业人员、 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 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标准化的方针和原则,及时解决设计和工艺中的标准化问题,共同搞好新产品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搞好新产品标准化, 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 对新产品提出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和标准化审查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标准化人员可建议主管生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