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是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的基本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
1.应符合产品系列标准和其它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系数;
3.对材料和元器件标准化的要求;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化水平的对比,提出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
5.预测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第八条 根据《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结合新产品设计各阶段的任务,产品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专业人员共同拟订各个设计阶段的具体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九条 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内容:
1.图样和技术文件贯彻使用各类标准的正确性;
2.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3.零部件、元器件和大组件的标准化程度;
4.材料标准的贯彻情况。
三、新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新产品鉴定前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它是对新产品设计过程中贯彻《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和设计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是评定新产品在标准化方面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的技术依据,也是产品鉴定时必须具备的一个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样机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新产品的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2.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质量水平;
3.新产品标准化系数;
4.新产品预计标准化经济效果;
5.新产品标准草案;
6.贯彻各类标准情况,未予贯彻的标准的主要原因;
7.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8.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工艺工装的标准化情况及其继承性;
2.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意见的执行情况;
3.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4.引证主要文献的目录;
5.工装标准化系数,经济效果分析;
6.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