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切实解决轻纺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中的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二日 〔81〕纺生字第13号)
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贯彻,轻、纺工业取得了显著成绩,生产稳步增长,轻、重工业的比例关系得到了改善。今年国民经济要进一步调整,实现稳定经济,大力发展轻、纺工业仍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长期以来,在左倾思想的严重影响下,重生产、轻安全, 片面强调增产, 造成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欠帐越来越多,隐患突出,危险厂房、危险锅炉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仓库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和改善,造成了轻、纺工业内部生产和安全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这些问题,必须在调整中认真解决,以保障轻、纺工业持续的发展。
解决轻、纺工业在安全生产上的问题,各省、市、 自治区要加强领导,制定
规划,有计划有步聚地进行安排。对房屋、设备维修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纳入年度计划。所需资金,由地方和按规定留用或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或利润留成解决;还可以结合老厂改造按规定申请挖、 革、改贷款来安排。 留给企业和省、市主管部门的折旧基金,首先要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对严重危险的厂房、锅炉、受压容器等要立即停产、停用。有些企业资金不足时,可由主管部门进行企业之间的相互调剂,保证有借有还。对计划安排的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物资部门应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对于所需资金较多的重大隐患,构成基本建设性质的工程,要按照基建程序,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纳入基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