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国家进出口委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进行监督。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某些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进行协调、交流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每个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要由引进企业和承办的外贸公司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外贸部规定的表报,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进出口委报送表报,并抄报其他有关部委。
第四十条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在产品试制合格和试生产考核合格后,都要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其中重大项目,需要国家组织验收的,属于引进技术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验收;属于军工技术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防系统归口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属于进口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应抄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委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南、中罗经济技术合作的技术引进工作,原则上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按本条例的原则另订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权属于国务院,解释权属于国家进出口委。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报国家进出口委备案。
附录 (一)
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一、 项目名称;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二、 项目的内容与申请理由。
说明拟引进的技术名称、内容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要情况;进口设备要说明拟进口的理由,概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主要设备名称,简要规格、数量,以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要情况。
三、 进口国别与厂商。
要把拟探询的国别厂商名称写全,包括外文全称。
四、 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
说明工厂是新建、改建或扩建,工厂地点及其他基本情况。
五、 产品名称、简要规格与生产能力及其销售方向 (国内销售,出口外销)
。
六、 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等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与已具备的条件。
( 如为矿山、油田等,要说明资源落实情况 )。
七、 项目资金的估计与来源。
项目的外汇总用汇额,其中:准备工作阶段的用汇额及用途 (均折算为美元万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
外汇资金的来源 (申请国家拨付现汇或延期付款、利用外资贷款、补偿贸易、自筹外汇等 )与偿还方式( 国家统一偿还、企业自行偿还 )。
国内费用的估计与来源。
其中:基本建设投资。
八、 项目的进度安排。
九、 初步的技术、经济分析。
附件:一、 邀请外国厂商来华技术交流计划。
二、 出国考察计划。
三、 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包括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安排。如须聘请外国专
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的,要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