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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合同签订以后,由主签单位在签字之日起的五到十天内将中、外文副本报送国家进出口委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并由国家进出口委或其授权的单位发给批准通知。未经批准的合同无效,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不得承办有关业务。

第七章 资 金 安 排

 第三十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总的外汇使用额,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准时起到合同有效期终止时止所发生的全部外汇需用额,包括出国考察费用、聘请外国专家费用、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费用,出国设计联络、设备监造、检验等人员费用,出国培训人员费用,技术转让费、设计费、提成费,为试制、制造合同产品和合作制造产品所需的进口毛坯、零部件、配套件、特殊材料的费用,进口设备和随机易损件的费用,成套设备试车用的进口原材料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用等,但不包括应在一般贸易中解决的基建、生产用的进口原材料、备品备件和施工机具的费用。
  凡需要国家现汇支付的、利用外资贷款的,必须在签订合同以后,由合同主签单位会同项目主办单位作出分用途、分年用汇计划报国家进出口委核定,分年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按计划掌握使用。
  凡由各部门或地方分成外汇、自筹外汇支付的,由中央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掌握,报国家进出口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利用外资贷款应充分利用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外国银行的出口信贷(包括延期付款)等,不得借用高利率自由外汇贷款举办项目。利用外资贷款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除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国家统一偿还外,一般均由部门、企业自借自还,少数项目确实需要国家统借统还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经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补偿贸易项目也按本条原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国内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支付外汇需用的人民币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贸易外汇汇率折算;另一部分是国内分交和合作制造设备以及配套工程的费用。这两部分国内资金都要安排落实。
  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部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凡是现汇合同项目,利用外资贷款由国家统一偿还的项目中需用现汇支付的部分,外资贷款的还本付息部分,以及所有国内分交和合作制造设备与配套工程的费用,都应列入相应的计划内。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技术引进部分, 事业单位在事业费拨款中开
支; 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开支,也可以向人民银行
、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并以引进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为了鼓励引进技术,对单项技术引进项目,可以在外汇折算率与减、免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建设银行申请低利贷款。

第八章 技术的消化和掌握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地方和企业对引进的技术和通过进口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而获得的生产工艺与设备使用、维修技术,都必须与国内的科研工作相结合,制定具体的消化和掌握的规划,并应有资金的保证。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组织包括科研、设计、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生产单位代表参加的工作班子, 一抓到底
。 技术上由企业的总工程师负总责, 实行技术责任制。 对于引进的技术,首先
是认真学习,在没有消化、掌握,达到稳定、熟练生产之前,不要任意修改。必须修改的,应经过试验并由企业的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第九章 项目的实现、验收和总结

 第三十七条 对于技术引进项目的实现标志是:合格产品试制成功,经济、技术上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 具备正常投入生产的条件。 对设备进口项目的实现标志是:设备调试完成,生产考核合格,经济、技术上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具备正常生产条件。中央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各项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承办的外贸公司要了解、掌握合同执行的进度。项目的主办单位必须按合同实现项目的目标,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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