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并纳入计划,统一上报。
国防系统引进军事装备计划,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编制,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抄送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审查并纳入计划,统一上报。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年度计划,一般在上年的第三季度内上报,第四季度内下达。
计划下达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安排的急需项目,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年度计划中调整、补充安排。
第十三条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要参照本条例附录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是这个项目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和在年度计划里安排有关工作和费用的依据。任何项目,都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后,即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同外国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非正式询价、初步洽谈等,但不得同外国厂商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这个项目是否成立的前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据以同外国厂商正式签约。
成套设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其设备进口和分交部分必须有机械制造部门的联署。
内容比较简单、条件比较成熟的,以及总用汇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经过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机关的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凡项目总用汇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下同)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各部门、地方用分成外汇和自筹外汇安排的项目)均由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国家进出口委
和国家计划委员会 (抄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部、委组织审批;其中项目总用汇额在一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省、市、自治区的项目,在报国家进出口委审批前,应先由国务院主管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项目总用汇额不满一百万美元的,由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批,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务院主管部备案。项目总用汇额虽不满一百万美元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仍须报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审批: (一) 由国家拨付外汇或须动用外国贷款的;( 二 )以石油、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等产品作补偿的;( 三 )须进口通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控制进口商品的;( 四 )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已通报周知,但由于特殊原因要求重复引进的;( 五 )有其他重要问题须统筹研究解决的。
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进出口委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联合批复,纳入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要求引进的技术,包括成套设备项目中引进的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适用、先进、可靠,以及与国内科研工作的结合,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审查。审查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凡由国家进出口委组织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有特殊情况并经说明外,国家进出口委在收到内容符合要求、手续和附件齐备的送审文件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予以批复。
凡由国务院各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进出口委和有关部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国家进出口委或国务院有关部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予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