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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人事局拟订一九八一年三月二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会计干部, 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 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会计工作的业务和科学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会计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 维护财经纪律,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生,担任财务会计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会计员:
(一)具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掌握一般计算技术;
(二)熟悉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按照执行;
(三)能够担负一般财务会计工作,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 以及会计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会计师:
(一)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三)熟悉本职业务和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能够担负某一方面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助理会计师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会计师:(一)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能够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能够独立组织和指导一般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一个部门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能够正确处理业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四)掌握一门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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