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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关于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财政部、石油部发布)


  油田维护费,是根据石油开采工业的特点而建立的维持油田简单再生产资金。一九六一年开始试行。一九六五年作了修订。这个制度执行以来,对缓和产量递减,保持油田的稳产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油田开发时间的延长,有的油田已进入中、高含水期的开采阶段稳产的难度越来越大,原来规定的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油田开采的情况。为了适应中、晚期油田生产的情况,促进合理开发,缓和递减速度,提高最终采收率合理使用油田维护费,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油田维护费的使用范围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 油田维护费只限于在本油田范围内使用。
 二、 为弥补产量递减和提高最终采收率而打的调整井、补充井、 检查研究井
、 扩边井;井网未控制的死油、气区和未充分发挥作用的低渗透层及油、气田边
缘的油、气、水过渡带所打的采油、采气、注水井等,以及相应的地面设施。
 三、 为保持地层压力,加强注水而打的注水井、注气井、水源水质处理以及相应的地面设施和水源工程。
 四、 为适应油田地下情况的变化而改变采油方式所采取的措施,如自喷井改为抽油井后所配备的抽油机、潜油泵,以及为井下作业配套的砂场、酸站、化堵站等。
 五、 为适应油、气田生产情况的变化,需改变生产工艺、集输流程、以及保持正常生产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油水气管线、供电、通讯线路的调整,改变走向,变换口径和各种站的调整等。由于这类工程往往同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互有交叉,因此,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有结余时,应在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一些。
 六、 为了油田调整修建的一般道路(包括小型桥涵)、道班房、交通车站,以及购置非机动养路设备、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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