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由国外、港澳供应零、部件进行装配的产品。
二、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 国家质量奖采取分期分批进行评审的办法,即每年评一部分产品,每类产品原则上隔三至五年评审一次。
(二) 产品归口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参加国家质量奖的分期分批评选计划,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
(三) 生产企业根据获奖条件和上述评选计划,按规定的表式,申请国家质量奖。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直接报主管部门;地方企业由省、市、自治区经委会同标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产品归口渠道于六月二十五日前报归口部门。
(四) 国务院产品归口部门对省、市、自治区或直属企业申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查,科学评定,于七月十五日前提出国家质量奖预评名单,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主管部门汇总研究后,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核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质量月”期间授予金质奖章或银质奖章。
(五) 已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在该产品进行下一届评选时,需重新参加评比,可连选连奖。
(六) 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在评比周期内,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复查。各部门直属企业和中央、 地方双重领导企业的产品, 由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地方企业的产品,由省、 市、 自治区经委会同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专业厅(局)组织复查。复查结果,报送各主管部和标准总局。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者,要限期改进,或报请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撤销其国家优质产品称号。
(七) 质量检测单位,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科学的抽查、检测,并提供数据。产品送检企业,要按规定付给其一定的检测费用。
三、产品归口评选的原则规定
(一)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品和军民通用以民用为主的产品,按民用品归口渠道进行评选。
(二) 民用企业生产的军用产品,按军工产品归口渠道进行评选。其中,为军工产品配套的原材料、配套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评选。
(三) 军用产品统一由国务院归口部门组织评选,省、市、自治区不再评选或命名地区性的军工优质品。
(四) 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由产品归口部统一评选;或由各有关部商定归口部,或组织联合评审小组进行评选。
产品归口部组织产品评比时 , 应注意邀请其他部门所属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参加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