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9日)废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自一九七九年实施以来,对动员工交战线广大职工开展质量竞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起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条例,进一步改进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作下列补充规定。
一、 获奖条件
(一) 申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除应全面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规
定的四项获奖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各点:
1. 已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命名的优质产品。
2. 该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3. 该企业已制定并执行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部控制的标准或规范;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最近两年产品质量检验记录;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 市、 自治区经委(或标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和结论证明;有主要用户的评价;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对比资料。
(二) 在全面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规定的四项获奖条件下,优先评选下列产品:
1. 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2. 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
3. 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能力强,出口换汇高的产品。
4. 产品批量大、成本低,生产中物资消耗少的产品。
(三) 下列产品不评国家质量奖:
1. 农、副产品。
2. 没有进行加工性生产的工业品 (如:原煤、矿石、原油、天然气、原木等
) 和电力。
3. 拟淘汰的工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