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失效]

 二、关于非生产占用和社会性占用固定资产征收占用费的范围。
  (一)企业各种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医院、子弟学校)和厂属事业单位(如技工学校、研究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凡是产权属于企业的,都应当按第一条规定的范围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租出、借出以及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也应由出租、出借资产或投资的企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租出固定资产应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应由租金收入中支付。
  (二)设立在企业厂区,但又不隶属于企业的商店、邮电局、银行、派出所等单位占用企业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应与有关部门联系作价调拨,一次或分期付款,或者向他们收取大体相当于占用费和折旧费的租金,并由企业按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三)企业与社会共同使用的道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筑物,可以免交固定资金占用费。
 三、关于固定资产重估价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有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偏高偏低的情况比较严重。从长远看,为了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应当重新估价。但这项工作很复杂,工作量很大,目前难以全面开展。对少数固定资产价值严重不实的企业,经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批准可以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价值计算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也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选择一些主管局进行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试点工作,以便取得经验。
 四、关于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减免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少数由于客观原因按规定比例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减收或免收占用费。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
  (一)由于价格、税率等方面原因,企业处于盈亏边缘,实现和利润减去应提的利润留成和应上交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以后,不足以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可适当减收或免收。
  (二)在设计规定的试生产期间内,由于没有达到设计能力,盈利水平很低的企业,暂免征收。
  (三)经批准实行计划亏损补贴的亏损企业和利润包干的微利企业,暂免征收。
  (四)治理“三废”的设施和设备,暂免征收。
  (五)停止使用在一年以上,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并已停止提取折旧费的设备,暂免征收。
  (六)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已按规定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批准核销以前,可不计算交纳占用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