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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
 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发布)


  现就一九八0年六月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依据。
  国营企业按每月月初固定资金的帐面余额计算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核实固定资金。凡是用基本建设投资、各种专项拨款、更新改造资金、各种专项贷款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购建的固定资产,都应清点计算入帐,确定固定资金余额,并据以计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实行按产量计提更新改造资金的企业,过去没有有按期冲减固定资金的数额,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将相当于折旧的部分冲减固定资金。
  经过这次清产核资落实了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以后,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金的使用权限和责任,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固定资金,对固定资金的管理、核算和收费范围作如下改进:
  (一)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无缺,是企业应负的责任。但在核算上可区分为国拨的固定资金和企业自筹的固定资金两种。属于国拨的固定资金,包括:一九八0年底以前的全部固定资产;一九八一年起,用国家和上级拨款(不包括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用应交利润和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自筹的固定资金,包括一九八一年起,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和用这些资金归还基建借款、专项借款所增加的固定资产。
  企业一九八0年底以前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应转为专用拨款,用这种专用拨款添置的固定资产,应增加国拨的固定资金。
  (二)上述国拨的固定资金,应当按规定计算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企业自筹的固定资金,可以暂时免交占用费。
  (三)从一九八一年起,企业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不再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金;企业有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增减国拨的固定资金。
  (四)企业按规定上交一九八一年起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仍然可以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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