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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一、要提高对解决危险房屋维修问题的认识,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抓好城镇有倒塌危险房屋的维修,是关系到近百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定团结的大问题。这既是四化建设中的经济问题,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此,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门要从1981年开始,把维修严重破漏和有倒塌危险的房屋作为紧急任务,纳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二、在城镇资金和房租使用安排上,要坚决贯彻以维修为主的方针。当前要彻底查清房屋破损情况,制定补还房屋失修欠帐的规划,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78〕13号文件要求,从1981年开始,在两、三年内基本维修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三、五年内扭转房屋严重失修失养的局面。为此,应再次重申,城市维护费和“百分之五”城建资金,是城市的专项维修、建设资金,必须坚持中央规定“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扩大使用范围,城建资金的使用一定要坚持先维修后基建的原则,1981年用在房屋维修上的资金要比1980年增加10%至20%,资金多的市应再多增加一些,优先用于危险房屋的维修改造,并严禁挪作它用。房管部门的维修资金和材料,要集中用于解决危险房屋和现有房屋的维修。
 三、要加快危险房屋的改造工作。今后城镇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建设)一定要与破危房屋的改造结合起来。1979年以来,城市住宅建设征用了一部分土地,并收取了部分动迁(房屋)费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改造旧区安置动迁户,同时拿出一部分做为解决危险房屋的周转房,不能挪作它用。在旧区改造上,要从破危房屋最严重的地区着手,切实纠正那种为了少动迁而不惜拆除能使用的好房屋的错误作法,克服那种以等待改造为名,把本来就很危险的房屋长期搁置下去,致使危险房屋年年增加的现象。
 四、各市房产部门要主动同住户所在单位联合集资,改造维修危险房屋。属于补偿动迁户原住房面积的资金、材料,由房产部门负担;动迁户要求扩大的住房面积,由动迁户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投资和材料。
  对近期确有倒塌危险而一时无力改造的房屋,要立即停止租赁关系,停收房租,限期迁出住户,以防伤人。
 五、城镇房屋维修材料要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中发〔1978〕13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所需的材料设备,要列入计划,由省、市、自治区拨交城建部门掌握使用。”我省在十年动乱以前,城镇房屋维修材料供应情况较好,后来由于物资紧张和其它原因,供给房屋维修的三大材料显著减少,仅能满足20%至30%左右,房产部门不得不花高价购买议价材料。鉴于这种情况,从明年起,省对房屋维修材料仍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给予适当补助,采取指标到局,就地供应的原则,即:由省城建局按各市、地破漏房屋维修任务分配,各市、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各市、地也应从本地自筹材料中拿出一部分,把破漏险房的用料安排好,力争在二、三年内解决危险房屋失修问题。
  上述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市、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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