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人员的任免实行任命制。司局级干部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提出人选,征求国际合作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委党组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中外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三年,财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二年。任期年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由驻外机构向人事教育司提出书面建议,由人事教育司商相关部门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如具备提任上一级职务的条件,由驻外机构提出建议报人事教育司,由人事教育司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回国后可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因工作需要对外特殊安排的外交职衔,不对应行政级别。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需要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兼任其他职务,兼职期间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在社会团体中兼职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央组织部《
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人事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提出辞职的,按照《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辞职后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附件十一)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由于机构变动或调出现工作单位,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种类分为任职考核、任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军岗津贴考核发放暂行办法》(科工人[2004]8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班子)的考核实行任期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办法(试行)》(附件十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奖惩、晋职和降职的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按照《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附件十三)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形式。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奖励按照
《公务员法》和《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附件十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国防科工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要以严格考核、科学评价为依据,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进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况,应予免职或降级。
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不顾大局,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动,不执行国防科工委党组的决定,损害国防科技工业整体利益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负责任,造成恶劣政治或社会影响的;
(五)思想作风不正派,不讲原则,不深入实际,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要求自己不严,个人主义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处罚要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章 干部交流、后备干部
第三十三条 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建立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全面提高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四条 轮岗。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内对担任处以上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或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十五条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委机关公务员到委属单位、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地方及其他单位进行交流任职。
(一)交流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者在同一司局级、处级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国防科工委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交流采取以下承办程序:
1.司局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和主管委领导后,报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2.处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被交流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其行政关系、党的关系按照《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对机关公务员采取挂职锻炼的方法进行培养。
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挂职锻炼人选计划,与挂职单位联系,确定挂职的岗位、职务、时间,并按管理权限报批。挂职锻炼的干部,在离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岗位后,职务不免,行政关系不转,享受机关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其在机关所承担的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本人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交流可以单向进行,也可以双向进行;可以同职级进行,也可以高一个或低一个职级进行。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要在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交流,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属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承办。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都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制度。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培养、管理,按照《
国防科工委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办法》(附件十五)、《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附件十六)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后备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委属单位后备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协助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后备干部名单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学习、培训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任职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任职培训是按照相应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选拔任用前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二)政治理论培训主要是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治理论方面的培训。
(三)专业培训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更新知识培训是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习培训方式以在职、短期、国内培训为主,脱产、长期、国外培训为辅,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院校培训、专题研修、讲座、自学、学历教育以及业余培训等。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十七)执行。
(二)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结合
《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要求,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脱产培训:由副职提任正职的,按照要求,应经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或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专门学习培训。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内,必须安排脱产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2.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注意抓好几个环节:保证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记好学习考勤、作好学习心得、开好交流讨论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除鼓励自学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确定必读和选读书目,要按书目内容,撰写学习体会或研究论文。自学情况要作为年终述职的内容之一,进行总结。党组(党委)要将学习情况列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习培训的管理。按照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国防科工委将实行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连续记载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中,除应严格按照
《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凡泄露人事机密者,都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好恶或个人恩怨取人。
(三)严格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确保考察质量。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对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对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十八)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一)按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把日常管理与监督结合起来。
(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和帮助,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主管领导每年按工作分工,参加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民主生活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三)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按照《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建立群众反映领导人员问题的诫勉与回复制度:
(一)凡反映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受理,按管理权限采取谈话或函询等形式,要求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作出回复。
(二)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书面回复的,由本人在接到通知的1O日内写出回复材料。无故不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回复。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组织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一般问题,应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要调整其工作;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部门及个人回复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五)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应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模范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坚决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人事任免不予承认;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党委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一、协助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职务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