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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盘查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盘查报告表》(附件3),并形成综合盘查报告随附相关资料报直属海关审核。
  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抽查、巡查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抽查巡查报告表》(附件4)。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一节 货物入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入仓手续时,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
  (三)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四)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五)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随附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入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按通关作业规范要求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在启运地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的出口货物,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二)《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进/出境载货清单》;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入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按通关作业规范要求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存入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仓库主管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入仓结关手续后,即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存入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仓库主管海关应在货物入仓后核销转关申报单,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结关核销电子回执,启运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五条 存入不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仓库主管海关应在货物全部实际离境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存入不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仓库主管海关必须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结关核销电子回执,启运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六条 对仓库经营企业申请以集中报关方式办理货物入仓手续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每批次货物入仓时,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资料:
  (一)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二)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纸制或电子数据的);
  (三)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进行审核;对加工贸易货物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进行核注,对凭集中申报后已结关的报关单核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备案数据;对凭许可证件出口的,海关将许可证件签注后退还申报人,并留存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征收税、费的,海关按集中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将全部《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按本规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海关申报。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可在货物存入仓库后、报关前,在仓库主管海关特准的时间和划定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品质检验。
  第三十八条 对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所需的国内设备、材料,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运入仓库。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货物,以及为改换本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包装物料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定明显标识;同时,应要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上述货物按进口保税货物监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上述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不得转国内销售,不得流转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第二节 货物出仓管理

  第四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出境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三)运输工具装运单证;
  (四)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出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方按通关作业规范要求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非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出境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三)《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进/出境载货清单》;
  (四)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出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方按转关作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从口岸海关直接申报出境时,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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