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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有政府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仍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未使用政府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未使用政府资金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民用科技工业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民用单位发展军品,鼓励军工单位发展民品,促进军品一般加工、配套能力融入国民经济发展。军工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要有利于民用单位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能采用民用标准的,要采用民用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与军品有关的价格、税收等配套政策的改革,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和国防建设相适应的保密管理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规范中介服务。各类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和建设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律,提供安全可靠、优质高效、形式多样的中介服务。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政府要在项目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评估制度。

  (十二)加强监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延误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挪用建设资金、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取消投资项目、限制相关投资活动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使用政府投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任务的单位,要承担供货和服务义务,擅自退出供货和服务的,政府应收回投资,取消其配套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擅自处置或改变军工设备设施用途的,应限期恢复,政府不再安排资金用于同一项目建设,对拒不恢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配套办法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投资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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