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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四)加强规划的作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政府投资安排的依据。军工集团公司、重点科研生产单位要根据该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协商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从军事和经济需求、建设目标、能力结构布局、建设方向和重点等方面予以核准。

  (五)改进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对研制条件、基础能力、公共服务以及还贷能力低的批生产改造等以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需要政府投资支持和引导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以及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批生产改造等建设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六)探索新的建设方式。为保障科研生产任务顺利完成,提高投资效益,适应承担生产任务的单位多元化和军工设备设施专门化、高级化的形势,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任务性质、任务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和建设项目的特点等情况,采取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建设方式,以及投资多元化运用、鼓励合资合作等办法。

  (七)规范政府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政府按公正合理的原则安排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项目和投资,因此形成的国有股权或产权,须经企业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决议同意,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要落实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必要时可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推进投资和产权主体多元化

  (八)扩大社会投资领域,实行分类管理。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根据产品在类型、层次和科研生产阶段等方面的有关要求,在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但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适时制订、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对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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