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运行记录必须包括以下各项:
(1)反应堆日常运行数据;
(2)当前运行状态(如设备停役);
(3)维修、试验、检查和修改;
(4)放射源、裂变材料和其他特种材料的数量和转移情况;
(5)人员的职责、资格、体格检查和培训;
(6)有关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和与安全有关的事件;
(7)辐射照射和医疗检查;
(8)放射性废物储存、收集、处理、转移、放射性释放和环境监测;
(9)质量保证记录。
9.4 运行日志、检查卡和其他资料的记录都必须有日期和签字。
9.5 对各种资料应规定合理的保存期,并符合有关规定。
9.6 反应堆营运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安全事宜的总结报告。有关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的审查记录和报告及修改报告都必须存档,以供国家核安全部门查阅。
10 维修
10.1 对反应堆设备必须在一个书面维修计划。反应堆的维修标准和检修频度必须保证所有对安全重要的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0.2 对维修工作,必须明确规定维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及各级责任。
10.3 对在役设备进行维修,设备的停运或复运均须注意保持反应堆的安全水平并遵守安全规定。
10.4 只有经反应堆运行负责人授权的人员,才允许从事对安全重要的物项的移动、更换、修理或服务项目,协调工作的责任可以授于当值的反应堆值班长。
10.5 应该建立维修工作的审批程序(包括工作前后的检查程序)使全部维修工作在反应堆值长允许下进行,以保证反应堆安全和从事维修工作人员的安全。
10.6 设备维修后,必须进行检查,必要时要作试验,以证明其合乎要求。
10.7 只有在维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的反应堆值长认可并验收检查和试验结果后,才能恢复正常运行。
10.8 制订全面维修计划时,应考虑备有适当数量的对安全重要的物项的零部件备品。
11 调试
11.1 为了验证是否达到设计指标,营运单位必须会同设计、制造单位事先编制一个调试大纲及调试规程,调试大纲必须由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调试规程由营运单位批准,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备案。
11.2 调试试验应按正确的程序进行,除非前一步骤已满意地完成,否则,不得进行下一步试验。
11.3 必须编写试验范围和顺序的文件,内容包括:
(1)试验目的和预计结果;
(2)试验期间需要实施的安全措施;
(3)试验规程;
(4)试验报告,内容包括试验数据汇总及其分析,试验结果分析评价,所发现的隐患和纠正行动。
11.4 在整个调试期间营运单位应该和国家核安全部门保持紧密联系,特别是对安全有直接影响的试验结果,必须及时呈报国家核安全部门。
12 修改和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