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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八、上市公司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第九条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应当增加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地址、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2.1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在按照《季报规则》第十三条的要求披露“重要事项”时,应当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并在《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3.2中增加披露这一内容,具体格式见本通知附件2。
  九、上市公司在按照《季报规则》第十一条披露股东总数时,应当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并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2.3的相关内容。
  十、上市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季度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
  2.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或审计报告一份;
  3.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的决议一份(如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4.董事会关于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报送至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应通过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网上业务平台”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如确实无法上传,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邮箱为:ssi@cninfo.com.cn)。
  十一、本次季度报告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网上业务平台”下的最新文件。
  十二、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中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刊登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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