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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7.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
  10.董事会关于200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11.董事会关于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于次日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应当在本所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二、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要求向本所提交有关文件。
  十三、报告期内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是否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前任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200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十五、本次年度报告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网上业务平台”上的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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