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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七、上市公司在按照《年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募集资金情况时,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要求的其他内容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核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应披露差异原因和整改措施。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披露表格6.12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募集资金年度专项审核报告作为年报的附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八、上市公司在按照《年报准则》第十九条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应当增加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地址、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编制年报摘要2.2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在按照《年报准则》第二章第八节的要求在年报正文中披露“董事会报告”时,应当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并在年报摘要中增加表格6.17披露上述内容,具体格式见本通知附件3。
  九、上市公司在按照《年报准则》第二章第八节的要求在年报正文中披露“董事会报告”时,还应当增加披露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该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等。
  十、上市公司2004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未分配利润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经审计的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3.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载有2004年年度报告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1.0”生成报送盘);
  5.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6.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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