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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块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度业绩的,也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2004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本所将及时通知指定网站更新上市公司披露时间。
  四、上市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前无法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5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本所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无法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本所将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同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前发现2004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但未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或已做出的业绩预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2005年1月31日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三节的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编写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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