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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失效]

第四章 信息传递与披露

  第二十六条 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五)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前一交易日的现金差额;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时间内,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参考净值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规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内部批评;
  (二)公开谴责;
  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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