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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修订)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停牌与复牌

  第十六条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者预告的,该基金自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时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该基金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布持有人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如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第十七条 基金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第十八条 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申请暂停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赎回申报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申请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申报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第十九条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可对其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者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三)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首先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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