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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
(55国秘字245号 1955年12月29日)


  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现在一并颁发,望即遵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费开支的单位,都可以参照这个命令所颁发的各项办法和规定执行。

  附: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休,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五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子共满二十五年、女子共满二十年的;

  (二)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十五年的;

  (三)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下列标准,逐月发给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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