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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工触头生产用银管理和供应办法的联合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工触头生产用银管理和供应办法的联合通知
([84]银货发字第39号 1984年9月28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有关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机械工业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和机械厅(局)在配售白银和安排生产计划方面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发行司和机械工业部电器工业局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改变工触头生产用银管理和含银触头供应办法,现联合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或公司和直属、直供厂今后编制第二年度电工产品所需的电工触头生产用银计划应于每年十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经分行审核后,与年度用银计划一并报总行货币发行司(在机电项目内注明电工触头专项用银)。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发行司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电工触头生产用银计划,确定当年白银指标的配售计划(在机电项目内注明电工触头配售量),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掌握配售,并由各地分行通知所在地区机械厅(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在配售电工触头生产用角时应优先供应国家计划产品的生产用银。机械工业部电器工业局每年第一季度向人民银行总行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提供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计划作为配售白银的依据。人民银行分行将配售白银通知单或分配单下达给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或公司,由其转发各厂。
  四、为保证电工触头产品质量和推广合金触头节银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在配售电工触头生产用银时,根据电器产品生产厂提出的供货单位,标识应该供应的触头种类,数量,连同白银指标转通通知单下达到机械工业部和人民银行确认的电工触头生产厂供货(见附件)。电工触头生产厂凭白银指标划转通知单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购买白银,并按合同供应电工触头材料。各电工触头生产厂要坚持推广供应合金和银铜复合触头。
  五、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在配售电工触头生产用银时必须按照低压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办理。无证产品不得配售生产用银。机械工业部电器工业局将及时向总行和各有关分行通报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各部门都要遵照执行。以确保电器产品质量和白银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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