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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工作的通知
([84]铁公安字1813号 1984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对铁路消防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消防工作的领导,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作为企事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经济承包,落实责任制度,切实抓好,保证安全。
  二、铁路运营和基建系统的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所在地方公安机关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铁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凡涉及到城建规划的,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其他均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新建铁路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铁道部公安局组织审核。
  四、根据《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规定,各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和工程公司公安处的消防科要健全,人员要充实。前段将消防科撤销、合并的,要立即恢复。尚未建立的要迅速建立起来。桥梁和基础、隧道和地下、建筑、电气化工程公司和勘测设计公司公安处的消防科,可以和其它业务科合署办公,但要保留消防科名称和公章,消防干部要专职专用,以利开展消防工作。
  消防科的力量要充实加强。各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工程公司公安处,应根据消防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足够的力量,加强消防工作。所需人员,各局、公司在现有编制中调整解决。消防科的人员应按干部“四化”的标准,逐步配备具有中专、大专文化程度和消防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并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五、为了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各局、公司要加强防火检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给消防部门配备一批防火检查器材和消防检查专用车等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各局、公司在消防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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