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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三条 对提高国标技术水平起重要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授予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对其中作用特别显著的国标科研成果,则由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优秀国标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1,500元
  二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1,000元
  三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500元

  第五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各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项目,填写申请表格(格式见附),并附完整的科研资料和成果鉴定报告,送国标主管单位(即国标管理组所在单位)。
  (二)国标管理组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对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的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交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组由国标管理单位聘请该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国标联系人)中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若干人组成。如未成立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建立国标联系人的,则聘请有关的科技专家组成评议组。
  (三)经评议组评议后,由国标主管单位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预审意见,报送国标主管部门(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国家计委。
  (四)国家计委对各主管部门报来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予以审批,并发给荣誉奖和奖金。
  第六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奖金,按照参加科研工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个人。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荣誉奖,发给参加该项科研工作的科研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获奖标准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过去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只发荣誉奖证书和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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