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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部分省(市)长会议精神进一步管好银行信贷资金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贯彻部分省(市)长会议精神进一步管好银行信贷资金的通知
([85]银发字第226号 1985年6月25日)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最近国务院召开的部分省(市)长会议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保证计划内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适销出口产品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贷款,除继续执行(85)银发字第174号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通知外,根据既要控制,又要搞活,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控制和管理
  (一)严格按计划控制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部分省(市)长会议精神,对一九八五年各家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购买车、船、飞机贷款、开发性专项贷款进行了调整,各地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后附分项计划控制数控制,不得随意扩大。建立行长责任制,超过计划控制数的,由行长负责收回。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审查。银行必须对贷款项目,从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两个方面认真进行可行性审查。对经济效益差,偿还贷款无保障的项目,不能贷款。已经贷款的,要进行清理整顿或停止贷款。对国家统一安排的基建项目,银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七月底以前上报各家银行总行研究处理。
  (三)加强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所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包括今年国家规定的五个不纳入基本建设规模的自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提前半年专户存入建设银行,进行监督支付。其他银行对此项资金不能截留或直接办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存款和支付。建设银行要建立自筹资金专户,加强管理,不得动用自筹资金存款作为信贷资金发放计划外的贷款。
  (四)加强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的管理。鉴于此项贷款不少是用于固定资产的,今年各专业银行暂不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上年结转的续建和今年已办理的项目,要进行清理。对外已签约生效和已开出信用证的中外合资、引进项目,可以在年内投产发挥经济效益的,所需投资规模应纳入一九八五年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内,其所需贷款,可在一九八五年批准的专业银行信托贷款规模内,经专业银行省分行审查同意,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核批后发放。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托贷款一律不再办理。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现行信贷资金管理制度,不准把银行的存款转到其他金融机构,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和贷款。各地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范围经营金融业务,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各地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股票,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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