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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考虑到南方木材价格已经上涨,恢复上调的木材,价格可在原调拨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控制在30%以内。凡恢复上调的木材必须按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的树种、材种和规格提供,而且要按原来规定的交材地点交货。
  三、集体林区可采取经济办法,由林业部同省、区签订合同,尽可能收购一部分木材。供应中央单位的木材,采取木材同投资挂钩的办法,按一九八四年的投资水平由林业部在森工投资中安排,价格可在原收购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
  四、兼顾各方利益,制定木材指导价格。为了保护林农和用户的利益,实行木材最低收购价和最高销售价。国家物价局要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树种、不同规格和质量,制定最低的木材收购价格和在产区铁路沿线的木材最高销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低于最低收购价强行收购农民的木材,以切实保护林农的合理收益。国营、集体和个体的木材经营者,在产区铁路沿线的木材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销售价格。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管理,不准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销售价格,违者要处以罚款,以保护用户的利益。
  木材的最低收购价和最高销售价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发布执行。
  五、确定合理的木材税、费,废除一切不合理的苛捐杂税。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要继续征收。征收办法,由过去按每立方米固定金额缴纳改为按一定比例征收。为了取之于林、用之于林,这两项资金仍由林业部门统一征收,用于造林和林区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林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后公布实施,在新办法未公布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木材产品税仍按国家规定的10%缴纳。各省、区对其它税、费要严加控制,并做出统一规定。除国家和省、区统一规定的税、费之外,地方自定的其它税、费一律取消。
  六、林业部门要同物资、供销部门紧密配合,继续发挥国营企业经营木材的主渠道作用。几十年来,林业、物资、供销的国营企业在经营木材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完整的经营设施和运输能力,有条件担负起集体林区的木材购销业务。而其它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大都不具备经营木材的条件(如贮木场、码头、车队等)。因此,林业、物资、供销部门要按照过去的分工,加强协作,继续发挥国营企业经营木材的重要作用。这样既可以加强木材的经营管理,又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经营设施。有关省、区要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他们以必要的支持。对其他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都要严加整顿,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准经营木材。所有的木材经营者,都要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不得偷税漏费。否则,一经查出,除没有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要依法课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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