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法两国政府税收协定业已生效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的通知
([85]财税协字第001号 1985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1984年5月30日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经过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于1985年1月22日互换照会通知对方,我国外交部部长吴学谦于1985年2月18日致函法国对外关系部部长罗兰·迪马,确认该协定自1985年2月20日开始生效。依照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包括议定书)将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请认真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上述协定和议定书的文本,总局业于1984年8月28日以财税外字第157号通知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现补发给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附录:
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进行首次磋商的会谈记录
应我局邀请,以法国财政部税法司副司长勒麦尔先生为首的法国税务代表团同我方就中法税收协定有关条文解释所涉及的执行问题,于1989年3月8日至10日在北京进行了首次磋商会谈。
这次会谈,双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磋商:
一、关于对法国公司驻京办事处人员进行补税和加收滞纳金问题;
二、关于法驻华人员在法国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能否在我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
三、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的解释问题。
现将会谈情况记录如下:
一、(略)
二、关于法人员在法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能否在我国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问题。
法方介绍,法国实行社会保险金制度,作为社会福利基金,不进国家预算。社会保险金缴纳额相当于工资总额的40%~45%,其中15%~20%由雇主支付,其余部分由雇员本人承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法方要求,我在对法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能考虑给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