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资局、中国石化总公司关于配备法制宣传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资局、石化总公司关于配备法制宣传车的通知
(1986年2月20日 [86]司发计字第63号)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这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为实现这个任务,必需的物资设备应先行作出安排。法制宣传车是基层进行“普法”工作的特种用车,实践证明,在广大集镇和农村中运用法制宣传车进行法制宣传,效果良好,普遍受到欢迎。根据“普法”任务长期性和广泛性的需要,各县(区)司法局可配备一辆法制宣传车。法制宣传车作为特种车辆,纳入国家物资供应计划,组织定点改装生产。有关“免控”按特种车辆办理,油料供应列入地方计划予以安排。各地购置法制宣传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来安排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应管好、用好、保护好车辆,做到专车专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